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8號原告丙○○被告安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安埔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安埔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費新台幣30,9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
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三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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