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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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劉惟宗 訴訟代理人 王志成 被告庚○○
戊○辛○甲○○己○○丙○○乙○○丁○○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108,8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