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九七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展期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總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總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八十七年度營所稅國稅局迄未查核完結,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聲請人提出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六號民事裁定內載核閱本件八十八年度司字第一0七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八十九年聲字第一二三六號、九十年度聲字第六00號、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六號延展清算完結案卷無誤,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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