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一二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繳納郵票貳仟零陸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B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