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八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延展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環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環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八十九、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尚未核定,致聲請人無法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取九十年度司字第二二七號呈報清算人卷宗無誤,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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