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1000號
原 告 蘋果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吟
被 告 御美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慧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美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設計尾款事
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之網頁設計作業合約書請求被告應給付網
頁設計尾款等語。經查,前揭合約書注意事項第5點約定:
如有違約情事,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
有前揭合約書附卷供參,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合
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管,茲依原告聲請移轉於該管轄權之法院。另本件兩造均係
法人,當非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所定契約之一造為法人或
商人,而以定型化契約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情形,不因
而排除同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