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22號
原   告  徐彗秝
被   告  陳佑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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