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14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住臺北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 黃得榮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3樓A室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親民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親民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