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思樺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思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思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2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思樺前因㈠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訴字第4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並諭知附負擔之緩刑宣告3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08年度撤緩字第
174號裁定撤銷該緩刑宣告而確定;又因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7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9年度簡字第22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109年2月8日送監執行後,於110年8月23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19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195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敏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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