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如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376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44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壹點肆肆貳貳公克,含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章如琦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768號、
110年度毒偵字第14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計1.4422公克),經送驗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規定;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查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餘淨重共計1.4422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109年度毒偵字第3768號卷第115頁)。是上開扣案物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而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2個,殘留有上述毒品無法析離,應與毒品同視,自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