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宗諦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3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宗諦㈠前因犯竊盜罪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虎簡字第4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6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並分別改判有期徒刑15年,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501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聲字第96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9月確定;㈡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8
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1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4月確定;㈢復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2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8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上揭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11月2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9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6年2月
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78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