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9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振恭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58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捌參捌點參公克(分兩證物袋包裝)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92年度續偵字第52號),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
838點3公克(分兩證物袋包裝),核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經警查獲之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由聲請人以92年度續偵字第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次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淨重838點3公克(分兩證物袋包裝),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毒品成分,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該局90年6月20日刑鑑字第84590號鑑驗通知書1紙(詳見91年度偵字第2731號卷第43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另有贓證物清單1紙(詳見91年度偵字第967卷第51頁)、查獲照片11張(詳見94偵字第2731號卷第84頁及第94頁)附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巫穎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