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周家鴻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尤淑靜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家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 邱尤淑靜 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周家鴻繳納該保證金(100年刑保字第48號)後,已將被告尤淑靜釋放。茲被告於本案100年12月22日之準備程序傳票,經於100年11月11日寄存送達於現住、居處所後,已於000年0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詎被告屆期竟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並經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屆期到庭,惟被告仍未遵期到庭,復經警拘提無著,亦無因案在押、在監或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之情事,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楊惠如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俊良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