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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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9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昆松被告陳志榕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執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昆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昆松因被告陳志榕犯強盜等案件,經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刑保字第124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通知被告陳志榕於100年4月21日到案執行,將執行傳票送達被告位於「彰化縣○○鎮○○里○○鄰○○路○段○○○號」之戶籍地址,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父代為收受,另經苗栗地檢署通知具保人陳昆松於100年7月11日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該通知函郵寄至具保人位於「彰化縣○○鎮○○里○○鄰○○路○段453」之戶籍地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雇人,即寄存於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惟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其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等情,苗栗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乃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拘提,因均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6月24日 苗檢秀 執丙100執更209字第12702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100年5月30日拘提不獲報告書、陳志榕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陳昆松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顯於執行中有逃匿之事實,堪予認定。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陳昆松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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