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9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李本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李本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本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本爐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5仟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李本爐於民國100年1月8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
1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通知被告李本爐於100年5月13日到案執行,將執行傳票送達被告位於「苗栗縣○○鎮○○里○○鄰○○○路○○巷○○號」之戶籍地址,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父代為收受,復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址執行拘提,但拘提無著;另經苗栗地檢署通知具保人即被告李本爐於100年5月13日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該通知函郵寄至其位於「南投縣○○鄉○○村○○路192之1號(正大營造事務所)」之地址,由具保人即被告之受雇人代為收受,惟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其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4月26日苗檢秀執丙100執1305字第08
668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100年6月29日、100年7月12日拘提不獲報告書、李本爐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顯於執行中有逃匿之事實,堪予認定。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李本爐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5仟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