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6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張智賢
被   告  李穰達
       李藹中
       李達坤
       李達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間就被繼承人 何健偉 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
及被告李藹中就附表編號1之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
及被告李達坤就附表編號2至4之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
,均應予撤銷。
被告李藹中應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登記日期為民國10
6年10月3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李達坤應將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不動產,登記日期為民國
106年9月2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一)被
告李穰達、李藹中、李達坤、李達森就如附表(按:此為起
訴狀之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李藹中
就該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二)被告
李藹中應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不動產,登記日期為民國106
年10月3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三)被告李穰達、
李藹中、李達坤、李達森就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不動產所為
之分割協議及李達坤就該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
予撤銷。(四)被告李達坤應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不動產,
登記日期為106年9月2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嗣於
109年2月25日具狀更正聲明為:「(一)被告李穰達、李藹
中、李達坤、李達森就如附表所示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李
藹中就附表編號1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二)被告李藹中應將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登記日
期為106年10月3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三)被告李
穰達、李藹中、李達坤、李達森就如附表所示遺產所為之分
割協議及李達坤就附表編號2至4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
行為應予撤銷。(四)被告李達坤應將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
不動產,登記日期為106年9月2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見本院卷第299頁),顯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李穰達、李達坤、李達森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李穰達前向原告申辦信用卡使用,詎嗣後未
依約繳款,至109年1月13日止,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
324,541元及利息未清償,嗣被繼承人何健偉於94年6月26日
死亡,留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及
動產(下稱系爭動產,合稱系爭遺產),被告李穰達、李藹
中、李達坤、李達森則為其繼承人,依法應共同繼承。被告
李穰達因積欠原告上開款項,恐辦理登記被繼承人何健偉之
遺產後為原告追索,始協議由被告李藹中、李達坤分別為系
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被告李穰達則全然放棄登記為系爭不
動產之所有權人,並放棄取得系爭動產之所有權。被告四人
之上開遺產協議分割屬無償行為,顯有害及原告對被告李穰
達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李藹中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希望出賣系
爭不動產後再清償原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李穰達、李達坤、李達森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李穰達積欠原告前開債務,並於被繼承
人何健偉94年6月26日死亡後,與被告李藹中、李達坤、
李達森共同繼承系爭遺產,嗣被告四人就被繼承人何健偉
之遺產為分割協議,約定由被告李藹中取得系爭動產所有
權,由被告李藹中取得附表編號1之土地、李達坤取得附
表編號2至4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並分別於106年10月3日
、106年9月28辦理不動產繼承分割登記,系爭不動產即分
別登記為被告李藹中、李達坤所有等情,業據其提出信用
卡申請書、土地登記謄本、臺中市地籍異動索引、司法院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被告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宜蘭縣羅東地政事
務所函調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資料,互核相符,復
為被告李藹中所不爭執,而被告李穰達、李達坤、李達森
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上
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債權人行使民法第244條規定之撤銷權,以債務人之行
為有害及債權為其要件之一。此之所謂害及債權,乃指債
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
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
20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繼承人既未拋棄繼承,則自繼
承開始時依法即取得被繼承人之遺產,則與其餘繼承人協
議分割遺產之行為,係屬對於繼承財產之分配,遺產分割
協議之行為,係以財產為標的之行為,屬民法第244條所
規定得為撤銷之財產行為。又債務人於繼承開始既已取得
繼承之遺產,則其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時,協議將
系爭遺產全部歸由其他繼承人取得而未取得分文,自屬無
償行為,於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債權人自得訴請撤銷債
務人該等無償行為(即前述遺產分割協議之行為)(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號
研討結果、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12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繼承人何健偉死亡後,系爭遺產即由被告四
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又被告四人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約
定就被繼承人何健偉所遺留之系爭遺產無償分割由被告李
藹中、李達坤所有,並依此辦理登記等情,業經認定如前
,則被告李穰達將其對於系爭遺產之應繼分,以遺產分割
協議之方式,無償移轉予被告李藹中、李達坤,致其所有
之積極財產減少,而使原告之債權無法獲得滿足,原告依
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行使撤銷該等詐害債權行為,洵屬
有據。從而,原告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遺產所為遺產分
割協議及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暨請求被告
李藹中、李達坤分別塗銷系爭不動產於106年10月3日、10
6年9月2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於法核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判決如
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
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廖碩薇
附表:
┌─┬───────────────┬────┬────┐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
│├───┬────┬───┬──┼────┤│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
│1│宜蘭縣○○○鎮○○○段│225│151.39│395368分│
│││││││之130000│
├─┼───┼────┼───┼──┼────┼────┤
│2│臺中市○○○區○○○段│922│158│全部│
├─┼───┼────┼───┼──┼────┼────┤
│3│臺中市○○○區○○○段│923│15│全部│
└─┴───┴────┴───┴──┴────┴────┘
┌─┬─────┬─────┬────┬──────┬──┐
│編│建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總面積│權利│
│號││││(平方公尺)│範圍│
├─┼─────┼─────┼────┼──────┼──┤
│4│臺中市太平│臺中市太平│二層│120.42│全部○
○○區○○段○○○區○○○路││││
││建號│16號││││
└─┴─────┴─────┴────┴──────┴──┘
┌─┬───┬───────────────────┐
│編│種類│財產名稱│
│號│││
├─┼───┼───────────────────┤
│5│存款│台灣銀行優惠存款372,552元│
├─┼───┼───────────────────┤
│6│股票│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02股│
├─┼───┼───────────────────┤
│7│股票│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60股│
├─┼───┼───────────────────┤
│8│股票│長億實業900股│
├─┼───┼───────────────────┤
│9│股票│華隆536股│
├─┼───┼───────────────────┤
│10│股票│中紡22股│
├─┼───┼───────────────────┤
│11│股票│華城電機484股│
├─┼───┼───────────────────┤
│12│股票│勤美153股│
├─┼───┼───────────────────┤
│13│股票│南僑132股│
├─┼───┼───────────────────┤
│14│股票│東碱257股│
├─┼───┼───────────────────┤
│15│股票│華邦電子65股│
├─┼───┼───────────────────┤
│16│股票│太設1433股│
├─┼───┼───────────────────┤
│17│股票│農民銀行772股│
├─┼───┼───────────────────┤
│18│股票│農林927股│
├─┼───┼───────────────────┤
│19│股票│誠洲82股│
├─┼───┼───────────────────┤
│20│股票│寶島科19股│
├─┼───┼───────────────────┤
│21│股票│亞泥13股│
├─┼───┼───────────────────┤
│22│股票│永裕88股│
├─┼───┼───────────────────┤
│23│股票│台橡183股│
├─┼───┼───────────────────┤
│24│現金│新臺幣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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