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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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