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甲○○
丙○○
民國身分丁○○住同
民國身分戊○○住同
民國身分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生前住新竹縣峨眉鄉峨眉村一鄰峨眉一號之一,身證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八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