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調偵字第一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乙○○告訴被告乙○○、甲○○過失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於本院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庭訊時當庭撤回對被告乙○○、甲○○之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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