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RISTIANDANIELHARDING(澳大利亞籍)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補充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485號)」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4485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10730號)」,及理由欄㈠之後,應補充記載「又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730號),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未記載本院亦已審判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730號移送併辦之事實,是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及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徐漢堂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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