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40號聲請人 沈世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許聲請人承當原共有人 黃峻毅 之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63條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 蔡世陽 以坐落臺中市○○區○○段○○○○號(下稱系爭土地)係共有人共有,惟共有人未能協議分割,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未定有不分割之期限等情,為此依據民法第823條之規定,而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原共有人黃峻毅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4)全部移轉予聲請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99頁),應堪信為真實。又共有人蔡世陽、 覃玉鳳 同意沈世鵬代黃峻毅承當訴訟,而共有人 王少安 、 陳庭茂 即 陳廷欣 經本院通知表示是否同意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然迄未向本院表示意見,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以裁定其承當訴訟,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