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埔刑簡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埔刑簡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43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所為禁止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之裁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甲○○」應更正為「並以要殺甲○○等加害生命之事,恐嚇甲○○」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附錄本案罪論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