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降低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42號聲請人甲○○男33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降低保證金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1級毒品罪嫌重大,經通緝到案,本院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於94年2月3日予以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以本院於94年4月13日辯論終結時諭知得以新台幣(下同)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惟因家境關係無法籌得5萬元,而聲請本院降低具保金額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罪嫌,於本院93年度訴字第2691號審理期間,因通緝到案而予以羈押在案,該案業經於94年4月20日判決,有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認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嫌雖屬重大,惟該案業經判決,已無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3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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