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88號原告子○○原告戊○○被告丙○○被告甲○○被告辛○○被告丁○○
18號被告庚○○被告己○○被告乙○○被告癸○○被告壬○○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上開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二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84,280元【計算式:{(1/5+1/10)×1929㎡×1700元}+{(1/4+1/8)×2092㎡×1700元}+{(1/5+1/5)×4363㎡×1700元}=5,284,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371元。惟原告繳繳納裁判費32,680元,尚不足20,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富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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