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77號原告龍全盛企業有限公司
36號1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94年度執字第601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築耀建築師事務所鑑估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扣除已繳之新台幣參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秦慧君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