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8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德明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年籍資料之
起訴狀並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之訴,應對全體繼承人為之,而
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僅有郭德明、郭XX、郭XX等3人,然
觀諸卷內資料,原告起訴非以被繼承人 郭春長 之全體繼承人
為被告,當事人適格有欠缺,且亦未表明當事人之年籍資料
,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附卷,原告應即來閱卷並補正被告全
體繼承人年籍資料,及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首開說明,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
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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