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4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乙○○等5人返還土地之面積經測量後共計為37點28平方公尺,而系爭桃園縣○○鄉○○段○○○○號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7,300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90,54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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