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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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3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聲請人提出繳納裁判費收據影本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認本件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100,00
0元(即第1審裁判費),依確定判決此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之聲請即無不合。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陳鳳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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