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緝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緝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3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甲○○已於96年11月22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林靜梅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