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壹包(含袋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088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3公克,檢驗使用0.02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扣案白色粉末1包(淨重0.03公克,檢驗使用0.02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088號偵查卷第43頁),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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