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0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信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六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右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五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間內更犯電信法案件(按其犯罪時間為九十二年一月初起至同年三月二十八日遭查獲時止),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而於九十三年八月三日確定(九十三年執助戊字第二一二三號)。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前述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依法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楊明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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