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五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四四號),本院宜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見本院九十三年宜交簡字第九三號卷第五十一頁),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年法官林楨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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