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四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