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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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0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二保證人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同年四月三十日各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壹萬元,由保證人甲○○、被告乙○○分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曾雨明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繼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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