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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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育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遵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遵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楊馥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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