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70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淩進源 律師
被 告 聯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8年6月25日上午9時40
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98年
年6月5日前,補繳追加起訴裁判費新臺幣1,760元,並就被告
於98年5月4日之答辯狀(隨本裁定書寄送),提出綜合陳述狀
到庭(逕將繕本寄送被告);請被告於98年6月19日前提出綜合
答辯狀到庭(巠將繕本寄送原告)。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