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32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4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零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
1、被告曾於95年間因犯竊盜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2月確定,於97年6月10日縮刑期滿,97年6月11日執
行完畢出監,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一紙在卷足憑
,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有期徒
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2、扣案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零點零玖公克),係第二級毒品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