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87號上訴人 楊麗珠高雄市私立新松柏養護之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0萬元,應繳裁判費為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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