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9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永發 律師
黃廷維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8月2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