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675號債權人 江忠謙 上列債權人江忠謙因與債務人唐竹造園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江忠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附證物(派工表)顯示,債務人係唐竹造園有限公司,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巫金請求發支付命令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唐竹造園有限公司最新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釋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其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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