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竹調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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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竹調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竹調字第1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經查,相對人之住所在苗栗縣苗栗市○○街○○巷○○號,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相對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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