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07號聲請人 黃照明 相對人 林永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4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8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林永杰對聲請人負債650,0000元,已屆100年7月11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