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銘宏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春敏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92萬9,3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