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巧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隆評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法官蔣得忠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