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2號上訴人 蔡宛容 住雲林縣○○鄉○○村○○路○○○巷○○
號之11被上訴人 陳昆澤 住嘉義縣○○鄉○○村○鄰○○路○○○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78,22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