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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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素雲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祝語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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