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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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家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0,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