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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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侵上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上訴字第516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8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