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重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45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李青育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宏鈞 律師上開上訴人即原審原告李青育因與被上訴人英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95,760元,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上訴利益為6,377,678元(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243元,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僅繳納85,105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即原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1,13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李素靖
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