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主參加訴訟(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主參加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 律師上開主參加原告就 李青育英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美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45號),對李青育、英美公司提起主參加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43,802元,應徵裁判費207,420元,主參加原告僅繳納138,280元,顯有未合。茲限主參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主參加訴訟裁判費69,14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李素靖
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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